为加强院(系)级学生组织的管理,规范其在称呼、管理、部门设置、人员编制、考核等方面的内容,使学生组织更好地为学院发展和学生成长服务,校团委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称呼及管理
(一)院(系)级团组织,称**院(系)团总支,院下属各系不设团组织,各班级团组织,称**院(系)团总支**班团支部;
(二)各院(系)设学生会,称**院(系)学生会,院下属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学生会**院**系学生会;
(三)院(系)团总支书记在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下,指导各院(系)团总支、学生会开展工作,院下属的各系学生会需服从本院学生会的管理和指导。
二、部门设置
各院(系)团总支、学生会需统一部门设置,即团总支(支部)下设组织部、宣传部。
学生会下设:秘书处、学习部、创新实践部、生活部、舍务部、体育部、文艺部、宣传部、女生部、民族部。如有需要增设部门需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批。
三、人员编制
(一)各部门设部长1人,副部长不超过3人,其他成员为部员。
(二)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必须由大三年级学生担任,副部长由大二年级(含大二)以上学生担任。
四、考核
(一)院(系)团总支、学生会的工作考核以“五·四评优方案”为准;
(二)其学生干部要求学期无违纪,成绩单科无不及格现象,考核细则由各院(系)团总支负责。
五、换届改选
(一) 各院(系)团总支、学生会每学年初进行换届,每学期初进行改选。
(二) 换届、改选后的名单需上交校团委存档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共青团长春人文学院委员会
二〇一二年二月